发改委重拳出击剑指价格违法行为.

财经人物 阅读 109 2023-11-21 09:59:58

发改委重拳出击 剑指价格违法行为

发改委重拳出击 剑指价格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0-12-11 6:54:53   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月10日就发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修改法规是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加大打击力度。

国务院10日发布了经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较原有规定,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对操作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述负责人指出,国务院近期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而修改《规定》则是以行政手段来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新规将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包括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加大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如近期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串通涨价、恶性炒作等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

该负责人还指出,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按照《价格法》,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该负责人还透露,新《处罚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发改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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