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

财经要闻 阅读 77 2024-05-17 12:56:18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知识,包括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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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的区别债券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中债增信是什么公司华为货币现金储备高达1800亿,为何还要在国内发行债券融资,难道真的缺钱了?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的区别交易商协会是监管准入机构,除了自律监管的职能外,还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其注册的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等等。构成主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等等。

交易所主要是进行证券交易或商品大宗交易的市场,所买卖的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而以股票,公司债券等为交易对象的叫证券交易场所,以大宗商品,如棉花,小麦,铁矿石等交易对象的叫商品交易所。

债券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文带来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中债增信是什么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在北京成立,是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首钢总公司、北京万行中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七方共同出资设立

华为货币现金储备高达1800亿,为何还要在国内发行债券融资,难道真的缺钱了?华为作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自2016年超过联想集团后,已经是连续四次位居中国民营企业的榜单之首。2018年,华为的营业收入约为720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达593亿元人民币。长期以来,华为给外界留下的映象也是不缺钱的企业。

由于华为至今没有上市,因此其具体的财务状况也不为外人知。但通过此次中票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华为一直不为人知的财务状况也露出了端倪。

根据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华为公司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收入5180.68亿元、5984.80亿元、7151.92亿元和3956.3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58%、15.52%、19.50%和22.86%,2016年至201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49%。

另外,我们从流动资金来看,货币资金在今年上半年末达到了2497.3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了656.44亿元,增幅为35.66%。

由此可见,此次募集另有所图,华为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缺钱”了才这么干。对于货币资金的过快增长,华为公司称“这主要因为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持有的货币资金随业务规模增长,以保障业务需求”。

那么,既然华为不缺钱,又为什么要从债券市场募集呢?

9月11日,交易协会系统显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2019年度第一期和第二期中期票据的注册资料,两期中票各募集30亿元,项目状态显示为“预评中”。两期中票分别由工行和建行做主承销,债券的期限为三年。

根据此次募集说明书来看,两期中票用途均为补充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运营资金,发债原因主要是“预计公司各项业务未来保持稳定增长态势,资金支持也将进一步增加”。总之,您也可以理解为“缺钱”,但这种缺钱与其他民营企业的真正缺钱又不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华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尤其是现金流的充裕是有保障的,但未雨绸缪并不是坏事啊……且从长远考虑,也确实需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密切合作,以防万一。同时也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关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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