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人员炒股放水会否引发老鼠仓泛滥

财经问答 阅读 33 2024-08-13 19:09:27

基金人员炒股“放水”会否引发“老鼠仓”泛滥

基金人员炒股“放水”会否引发“老鼠仓”泛滥 更新时间:2011-3-2 9:47:12 近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成为基金业和市场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有关报道,在近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此前严禁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衍生品种的规定将有所放松:拟允许在建立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合法进行。  从目前市场反应看,市场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基金业内对此规定普通持支持态度,但普通投资者以及一些市场人士则担忧此举会更加引起“老鼠仓”泛滥。根据某网站的调查,约80%的受访者表示反对。  那么,给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松绑利弊到底孰大孰小?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必然会引起“老鼠仓”泛滥吗?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基金经理及直系亲属都不能直接买卖股票,只能投资基金或债券。从监管层的初衷看,之所以严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主要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用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的话说,主要是担心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持有人资金为自己的股票“抬轿子”。“此外,基金经理必须专心专意为投资者理好财,而不能兼顾几头、三心二意。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谁都希望一出生就清清白白,树立诚信的形象。”事实上,最初,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和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曾一度规定政府机关处级以上人员不得炒股。  但对于业内来说,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基金经理私下炒股问题在业内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业内甚至有“10个基金经理8个炒股”的说法,虽然略显夸张,但却真实道出了基金业内违规现象确实普通存在。  尽管监管层最近几年来一直在三令五申,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基金从业人员私下违规炒股行为却屡禁不止,基金“老鼠仓”事件也层出不穷,仅2006年以来,就先后发生了唐建、王黎敏、张野、涂强、刘海、韩刚等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件,对基金业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而纵观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政策,均没有明文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因此,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行为宜“疏”不宜“堵”,在严格管理并强化信息披露的条件下,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予以适当“松绑”。  “放宽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基金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选择。”记者的一位朋友、上海某基金公司投研部副总监这样表示。他认为,当初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没有有效的制度可以防范“老鼠仓”以及内幕交易等行为。现在随着证券市场各项法规的逐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及正式实施,应该说,现在防范“老鼠仓”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基金“老鼠仓”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募基金业的激励制度迟迟难以出台,导致最近两三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募基金经理"跳糟"到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练兵场",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位投研副总监强调说,既然彻底防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不太现实,那么采取“堵”的办法显然不如干脆放开限制,而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违规成本来避免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较为合理,它符合此前许多专家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同时,该条款可以使业内人员合理的投资需求得到满足、增强基金行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业;江赛春认为,从业人员购买股票并不会影响业绩。  虽然基金业界对这一规定普遍表示欢迎,但从目前市场反应看,则更多地持怀疑和反对的态度。凤凰网的调查显示,高达79.7%的网友表示反对,认为此规定可能会造成基金“老鼠仓”更加盛行;仅12.2%的人表示支持,认为基金从业人员也有权参与股票买卖。甚至有83.3%的人表示,如果此次草案通过将不会投资基金,因为“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能把基金的钱公款私用”。当然还有人质疑,这是为基金“老鼠仓”披上合法的外衣。  江苏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认为,尽管“堵不如疏”用意是好的,但在实施中很难。目前我国的监管环境还很不完善,如果细则不配套到位,很可能“老鼠仓”更难查,变相纵容“老鼠仓”。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谢太峰表示,基金从业人员“先于基金资产买入股票,并利用基金资产拉升股价以获利的行为,才是“老鼠仓”。新法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采取报备制,这并不会使“老鼠仓”合法化。他认为,在《基金法》相关法规修改后,监管层肯定会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来防止利益输送,同时在监管方面也将会更加完善,因此给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松绑”并不会导致“老鼠仓”泛滥。  事实上,2009年11月,监管层公布并查处了包括原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原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在内的三位基金“老鼠仓”案件。尤其是2010年9月初,韩刚作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首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老鼠仓”基金经理,——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极大地提高了基金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对“老鼠仓”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因此,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认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的资金和管理人的资金互相绑定的行为,而不是基金经理输送利益的工具,只要未来监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老鼠仓”等行为就会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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