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按规模提管理费是合理的

理财技巧 阅读 169 2024-08-13 19:25:32

基金公司按规模提管理费是合理的

基金公司按规模提管理费是合理的 更新时间:2010-9-18 7:42:32   部分基民对基金投资亏损与管理人收入上涨的反差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需要看到的是,管理人收入的上涨并非建立在基金投资亏损之上。   2010年上半年公募基金投资亏损与基金公司管理费总收入上涨的反差引起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收入只与基金规模有关,与投资业绩没有相关性,很不合理,因此建议改变固定管理费模式,让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共担风险。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发行和管理的基金,实际上就是购买基金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基金公司基于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成本和合理商业利润而设定一定的管理费率,按照基金资产规模收取管理费,是合理的。无论基金投资业绩如何,基金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资产管理、投资、运作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和成本都在持续发生,基于服务而收取管理费报酬体现的是等价有偿这一基本的商业原则和民法原则。

基金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是基本常识之一,也是《基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是密不可分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按照所持份额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能够带给投资者如2007年那样巨大的收益,也可能使投资者承受如2008年那样的投资损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者购买基金首先是购买了风险。而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提供的只是资产管理服务,并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也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要求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不符合基金的基本特征,让基金公司在基金投资亏损时放弃管理费更是有违法向投资者承担损失之嫌。

当然,基金公司也不能对基金的投资绝对免责,当基金管理人从事违法投资或者投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没有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谨慎义务时,仍需承担责任。《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那么,对于2010年上半年的投资亏损,基金公司是否“没有尽到勤勉谨慎义务”或者“处置信托事务不当”?投资亏损这一结果本身并非是认定基金管理人履行勤勉谨慎义务的依据,基金投资的风险主要还是市场风险。2010年上半年上证综指下跌26.82%,对于投资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来说自然难以幸免。由于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于各类证券资产配置比例有强制性规定,即便基金公司有能力准确判断市场走向,也无法将仓位降至规定底线以下。更何况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公司、投资机构和个人有能力对市场做出100%的准确判断。有媒体引述某些基金半年报中基金公司关于市场判断失误的道歉,作为基金公司没有尽到勤勉谨慎义务的理由。但市场判断失误并不等于投资存在过错,基金公司并不负有也不可能承担准确判断市场的义务。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今年审理的一起基金纠纷案的裁决书中就指出:“因基金管理人之正常投资决策行为和/或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基金价值减少,基金管理人是免责的。”所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们对于市场判断失误的道歉行为在道义上值得称赞,但不应该作为投资不够勤勉谨慎的理由。

部分基民对基金投资亏损与管理人收入上涨的反差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需要看到的是,管理人收入的上涨并非建立在基金投资亏损之上。至于对管理费收入与基金投资业绩无关、基金公司为了增加管理费一味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基金投资业绩的质疑,本身就缺乏充分依据。管理费的确是按基金资产规模一定比率提取的,但资产规模的变化与基金投资业绩却存在密切的关系。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基金业绩和基金公司的品牌通常都是主要的考察因素,业绩好的基金和基金公司自然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而对于业绩不好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赎回。基金业绩长期低于平均水平,基金资产规模自然也会日益缩水。所以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资产管理规模的增加并非简单通过广告宣传就能实现的,最为核心的动力仍旧是基金投资业绩的提升。因此,对于2010年上半年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基金资产规模的增加,不能简单地用基金公司“不停追求基金规模的扩大”或者“片面追求基金规模”等片面结论进行概括。

固定管理费率也是各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惯例性安排,我国的公募基金管理费率其实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以股票型基金为例,国内的管理费率通常为1.5%,而在香港市场,安本系列的股票基金费率最高为1.85%,德盛系列的股票基金的费率最高为2.5%。除此之外,国外还可以在固定费率的基础上加收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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