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经要闻 阅读 44 2024-11-07 15:14:07

(上接B66版)

3、如上表列示,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历年已根据新型建材提供的审计报告确认了相应的投资损益,故新型建材的经营亏损已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真实反映。

4、新型建材201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16年4月16日出具了报告文号为XYZH/2016NJA10115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获取的新型建材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型建材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其经营现状及资产情况,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已充分估计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发生的投资损失,期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2,098.65万元,即为其预计可回收金额。期末公司不需要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10、关于专利使用费。公司报告期内专利使用费相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专利授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请补充披露公司的各项具体专利项目、专利名称、专利有效期、专利授权期限、专利使用费金额。

回复:

公司的各项具体专利项目、专利名称、专利有效期、专利授权期限、专利使用费金额详见下表:

注:出于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必要性,避免相关明细信息披露对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表中部分文字及数字用“***”代表。

11、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5.73亿元,比上年期末增加391.41%,公司披露变动原因主要为本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所致。请补充披露公司向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拆借的利率、期限、借款用途,本期增加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原因。请补充披露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余额、有息长期负债的余额,并说明公司的相应偿还能力。

回复:

1、其他应付款中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计息)余额合计为45,420.15万元,其中本金为44,580.00万元,计提应付利息为840.15万元。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本金余额明细如下:

(1)、本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中,本公司向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金拆借20,000.00万元,利率11%,期限半年期,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2)、本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中,本公司向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拆借11,150.00万元,利率6%,期限一年期,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3)、本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中,本公司向上海喆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拆借11,600.00万元,利率6%,期限二年期,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4)、本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中,中技桩业向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拆借1,830.00万元,利率6%,期限一年期,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本期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原因

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除了继续增进与原有银行的合作外,公司增加了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来源可以作为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有力补充,保证公司流动资金的充盈。

3、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余额、有息长期负债余额明细及公司的相应偿还能力分析

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余额220,955.02万元、有息长期负债的余额34,972.63万元,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资产负债率符合公司的业务特性和发展需要,总体合理且逐年下降,2014年末及2015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3.48%和60.82%;

(2)、公司营业收入长期以来保持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稳定,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51,205.63万元和51,223.34万元,EBITDA利息倍数分别为2.95和2.83,EBITDA利息倍数保持稳定,为公司的各项长短期债务偿付提供良好的保障;

(3)、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状况良好,资金回笼充裕、稳定,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838.98万元和24,567.37万元;

(4)、公司与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12月末,公司共获得各类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共计39.15亿元,已使用额度27.14亿元,剩余授信额度12.01亿元;

(5)、公司一贯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日常保持较充裕的货币资金余额,资产流动性良好。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稳步提升,2014年末及2015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80及0.87,带息负债比率分别为57.75%及63.64%,现金比率分别为33.29%及47.2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整体的资金管理和现金流量规划,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流出的有序性,加强投融资活动的管理,保持公司现金流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12、未决诉讼。公司目前与田晓亮就“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专利权存在纠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就该项专利权确认资产、具体计量金额,公司是否就该未决诉讼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回复:

1、关于中技桩业与田晓亮就“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的未决诉讼情况:

2012年11月1日,中技桩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为5W102988,发文日:2012年10月16日),告知田晓亮对中技桩业所拥有的"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专利(专利号为"201020167865.4")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了无效宣告的请求。

2013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出具第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中技桩业不服专利复审委决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田晓亮和专利复审委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88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4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田晓亮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1日,中技桩业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该项专利权确认资产、具体计量金额

中技桩业于2013年12月对“先张法U型预应力混凝土板桩”研发项目进行了项目结项工作,并确认无形资产。该研发项目中涉及到"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专利(专利号为"201020167865.4")确认无形资产964,911.8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无形资产价值为832,236.29元。

3、针对该未决诉讼,公司认为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针对该诉讼事项的分析判断

首先,针对板桩产品,公司从产品结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施工方法等多个方面申请了60余项专利并被授权,能够多角度多层次充分保证产品独有性;其次,从上述诉讼过程可知,北京一中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判决中技桩业胜诉。田晓亮不服北京高院判决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现该案由最高院再审中。根据前期的胜诉情况,以及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第2)项判断,该诉讼事项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不需要对该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3、预付款项长期挂账。请补充披露账龄为2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长期挂账未结算的原因、货物长期未到货的原因。

回复:

(1)公司预付款项2015年末余额按账龄列示如下:

公司账龄为2年以上的预付款项余额为5,205.52万元。

(2)形成原因分类如下:

(3)长期挂账未结算的原因、货物长期未到货的原因

1)预付土建工程款2,008.2万元

长期挂账未结算的原因是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二期工程建设延期,前期预付的相关土建工程款暂挂“预付账款”科目。公司一直对预付的工程款进行跟踪,符合结转条件的相关土建工程款将会按工程建设进度结转。

2)预付土地款1,760.73万元

长期挂账未结算的原因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土地招拍挂程序延后造成,后期公司会加紧与政府部门沟通,落实土地产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结转无形资产。

3)预付设备及材料款1,436.59万元

货物长期未到货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二期生产线建设放缓,生产线所需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合同与相关供应商协商后延缓执行。公司会根据相关二期工程建设进度及设备材料实际到货情况,结转相应的资产。

14、融资租赁租入业务。年报显示,公司存在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业务的具体协议内容,并按大类列示租赁物标的、报告期利息费用及利率。

回复:

1、2015年公司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的协议内容如下:

(1)、本公司融资租赁款5,000.00万元系中技桩业下属二级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与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建投公司同意向安徽中技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安徽中技使用,安徽中技同意向中建投公司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该售后租回行为由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公司融资租赁款5,000.00万元系中技桩业下属二级公司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与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青岛城乡建设公司同意向山东中技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山东中技使用,山东中技同意向青岛城乡建设公司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该售后租回行为由本公司及自然人颜静刚、梁秀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本公司融资租赁款8,000.00万元系中技桩业于2015年7月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向中技桩业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中技桩业使用,中技桩业同意向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该售后租回行为由本公司及自然人颜静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协议主要合同要素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按大类列示租赁物标的、报告期利息费用及利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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