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财经要闻 阅读 85 2024-11-07 15:14: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影响当期损益约65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1(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田晓亮,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3号。

再审申请人2(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4楼

一审第三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20弄101号-2室

受理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案件诉讼过程

2012年11月1日,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为5W102988,发文日:2012年10月16日),告知田晓亮对中技桩业所拥有的"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专利(专利号为"201020167865.4")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了无效宣告的请求。

2013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出具第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201020167865.4号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中技桩业不服专利复审委决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田晓亮和专利复审委不服前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88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4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田晓亮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1日,中技桩业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 诉讼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2488号行政判决;

3、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共计二百元,由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中技桩业对本案诉讼所涉及的"一种U型混凝土板桩"专利(专利号为"201020167865.4")所确认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816,154.43元。根据本次终审判决,公司将于当期将上述资产结转至当期损益,预计将导致当期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减少人民币655,506.67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0.54%。该专利主要应用于公司板桩产品,但针对板桩产品,公司已从产品结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施工方法等多个方面申请了60余项专利并被授权,能够多角度多层次充分保证产品独有性。因此,本案件诉讼结果对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保留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本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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