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财经人物 阅读 178 2024-11-07 15:23:24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17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

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下文所称"贵院")发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于2016年1月22日查询获知,《申请书》已于2016年1月21日送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提出的请求事项: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与申请人之间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和《传票》,得知平湖九龙山与申请人之间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832号)已经由贵院受理。

申请人作为被告,其注册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但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公司法》第十条亦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据上述规定,应以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18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

有限公司的公告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80.63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立即停止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并向原告归还其擅自收取的全部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相关收入1,280.63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平湖法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2016)浙0482民初335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职务:董事长

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擅自收取的全部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相关收入1,280.63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将九龙山旅游度假区10.12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权授予给原告,即原告为九龙山景区的开发建设权人及经营权人。2007年,原告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关于外蒲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平发改价[2007]6号)、《收费许可证》,享有收取九龙山景区门票的权利,其中即包括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的权利。

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发现被告2013年1月-2015年5月期间就累计收取了高达1,280.63万元。被告擅自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且被告至今仍在持续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持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关于公司获悉股东持有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获悉,

公司股东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发出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须知》、《送达回证》、《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材料(以下简称"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称,由于案号为(2016)沪01财保字第1号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冻结了海航资产持有的公司A股179,492,00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

海航资产现持有公司股份179,492,000股(在本次司法冻结前均处于质押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此次股份冻结后累计股份冻结的数量为179,4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

据悉,由于海航资产收到的相关材料中并没有相关民事裁定书,相关材料中也未具体体现冻结申请人、具体冻结原因等信息,海航资产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立即委派律师前往上海一中院查阅并请求获取相关文书,但至今上海一中院未能安排律师阅卷,也未向海航资产及其律师送达相关民事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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