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疾?投保人心中的标准答案,成了保险公司的错误答案-重大疾病保险赔付多少钱

新闻热点 阅读 145 2024-11-08 14:18:23

什么是重大疾病?

咱们心目中的重大疾病,跟保险公司说的重大疾病是同一回事吗?

面对数十页的保险合同,一百多种重大疾病定义,投保了重疾险的你,

是否真的知道啥是重大疾病?如果不知道,那么生病了,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不论你是否知道保险定义的重大疾病是什么,合同就在那里,你认为的标准答案,可能恰恰是保险公司理赔标准的错误答案!

咱们来看看下面这位邢先生,为什么会把两种不同的重大疾病混为一谈。而被保险公司拒赔后,仍然执着地认为自己是对的,起诉保险公司。我不禁要问:“元芳,你怎么看?”

(案号:(2022)浙04民终3781号)

2021年11月,邢某网上投保了人保公司的一份百万医疗险。这份保险主要是报销医疗费用,如果是确诊约定的100种重疾,可以额外获赔1万元重疾津贴保险金赔款。

2022年2月,邢某因为无明显诱因出现阵发性胸疼痛住院手术,入院诊断为“急

性心肌心包炎”。

邢某住院近一周后出院,他认为自己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严重心肌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疾津贴保险金1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邢某的病情并不符合严重心肌炎的赔付标准,所以拒赔。

即便被拒赔,邢某仍然执着地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重疾津贴,甚至起诉了保险公司。他的

理由不仅是他认为病情符合保险约定的重疾标准,而且他认为保险合同关于严重心肌炎的理解有争议,而依据保险法,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那么法院怎么认定的呢?

二审中,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首先,对照保险合同和邢某的病历可知,邢某所患疾病为急性心肌心包炎,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肌炎,不在保险合同重疾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其次,

重大疾病有专业的医学定义,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释。而“急性心肌心包炎”与“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和“严重心肌炎”显然不是相同定义。

另一方面,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前提,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有关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否则不适用该规则。而涉案保险条款对“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和“严重心肌炎”的定义约定非常明确,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故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所以,邢某败诉。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中对于每种重大疾病都有明确定义,并不能由投/被保险人随意理解,也不能因为疾病严重、手术复杂、治疗风险大等因素,就把疾病理解为保险责任内的重疾。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因为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保险定义的重大疾病,合同约定标准也不容易理解,所以当生病就诊,自己拿不准是不是保险约定重大疾病时,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理赔审核是不用花钱的

,即便不属于赔付范围,也没什么关系,不会有什么损失或者影响。如果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样可以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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