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区块链 阅读 140 2024-12-10 19:16:4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1〕159号

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WK6QC77)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对该公司的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假税务登记

1、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该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根据《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联系电话信息,检查人员拨打法定代表人赵*和财务负责人钱*军的联系电话153****5416,回复“您好!你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请您查证后再拨”。

3、根据《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注册、经营地址,检查人员实地查找了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号。经实地勘察,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号,不是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且未见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任何企业标识,地址为虚假登记。

证据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

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截图

③非正常户认定截图

④电话记录

⑤现场笔录(实地照片)

⑥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

(二)发票领用异常

该公司2018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以后,领用27张增值税发票,目前掌握的情况开出25张,无作废,发票状态:失控。详见下表:

发票种类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数量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发售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 3200181130 25 05687006 05687030 2018-05-23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3200174320 2 04770562 04770563 2018-05-23

证据资料:

①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②发票结存信息查询

(三)上游发票取得及下游发票开具异常

由于该企业实际走逃,检查人员未调取到帐簿凭证资料。检查人员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中查询了其上下游情况及进销发票信息。

1.上游发票情况: 经查询数据平台,上游共接受1张发票。无实际交易行为,且金额极小。

销货方名称 金额 税额 物品内容

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436.56 43.44 软件技术维护费和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

2.下游发票情况:经查询数据平台,该企业2018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2899.92元,税额386064.08元,价税合计2798964元。下游交易对象1户: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鑫昊耐火材料厂,货物品名有:铝钒土、高铝骨料等。

序号 购方纳税人名称 物品名称 金额 税额

1 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鑫昊耐火材料厂 铝钒土、高铝骨料 2412899.92 386064.08

证据资料:

①接受上游发票明细情况表

②对外开具发票明细情况表

③上下游交易对象归集情况表

④上游接受发票的票样

⑤下游对外开具发票票样

(四)企业上游和下游发票的协查情况

1、上游协查情况:上游企业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实际交易内容。

2、下游协查情况:下游共1户(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鑫昊耐火材料厂),接受了该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出具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资料:

①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五)银行资金往来异常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内登记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账号为123**6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查询的结果是“未见开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对查询结果做了说明)

证据资料:

①行政执法审批表,调取银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相关银行的查询结果)

(六)企业纳税申报异常

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表: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征收项目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申报日期

2018-05-01 2018-05-30 增值税 2412899.92 1058.7 2018-06-01

该公司2018年5月至今其他税种均为申报。

征税和欠税方面:该企业应征税款1058.7元,无欠税。

证据资料:

①各税种申报情况查询截图

②增值税申报表

③征税和欠税情况查询截图

(七)生产经营异常

根据该公司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分析,该企业没有正常发生人工工资、水电费、房租、仓储、货物运费等支出。且该公司2018年5月至今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① 财务报表报申报查询截图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该公司以虚假地址登记注册后办理领用发票手续,在较短时间内大量领购发票并对外开具品名繁多的发票,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后走逃,企业登记虚假资金帐户,提交的申报资料明显异常,该企业的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该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均没有实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该公司已涉嫌发票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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