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理财技巧 阅读 99 2024-12-10 19:16:59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湖税稽处〔2021〕42号

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02329868374A)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705室-5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2月纳税申报后,2021年3月、4月、5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期申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法人查无下落于2021年6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过实地核查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705室-5号,该地址为其他公司经营,并无你公司铭牌,大楼物业公司嘉年华国际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潘爱萍未能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罗宁联系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也联系不到原法定代表人冯杰。

2021年6月7日在你公司登记地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705室-5号张贴《税务检查通知书》(湖税稽检通一【2021】13号)进行公告送达,至公告期限届满,你公司未与我局联系。

1、进销项发票情况

(1)取得进项发票情况

2021年1月取得进项发票税额20,799,004.47元,货物主要有:“92号车用汽油、重质液体石蜡、工业白油、工业乙烷”等,其中取得92号车用汽油税额13480045.55元,数量为沈阳源丰油脂有限公司15000吨,山西伟峰天创贸易有限公司20000吨,沈阳泰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00吨,开封新冠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840.75吨,合计53260.32吨。

取得的取得92号车用汽油具体情况如下:

山西伟峰天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0MAO L69TE2E),该企业已被对方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共取得进项发票365份,涉及金额36,497,415.80元,税额4,744,664.05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

开封新冠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212MA 46NT4934),取得进项发票25份,涉及金额24,998,230.07元,税额3,249,769.93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

沈阳泰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5MA 0UD6KB9E),取得进项发票150份,涉及金额14,998,938.00元,税额1,949,862元,对方税务机关已发起异地核查,并注明附加要求:该企业取得的成品油发票已被上游企业冲红,该企业开具的成品油发票下游企业不允许列入库存,请核实是否存在其他风险。该企业已移送至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

沈阳源丰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5MA7347 65081),取得进项发票272份,涉及金额27,198,074.24元,税额3,535,749.76元,对方税务机关已发起异地核查,并注明附加要求:我方纳税人取得的成品油进项发票已全部冲红,有销无进,涉嫌虚开,不允许你方企业增加成品油库存,如你方企业已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建议做销项税务处理,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请贵局核实该企业务真实性,及申报纳税情况。该企业已移送至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

(2)开具的销项发票情况

你公司2021年1月份共向23家企业开具发票代码为3300202130,发票号码为33846950等增值税专用发票809份,品名全部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发票金额806668764.75 元、发票税额104866941.25 元;同月向22家企业开具发票代码3300202130,发票号码33847148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644 份,发票金额-641703171.42 元、发票税额-83421414.58 元,现仅剩向西藏越多鑫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65份,涉及金额164,965,593.33元,税额21,445,526.67元。

2、资金流情况

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流水,除2021年2月西藏越多鑫商贸有限公司汇入73万元外,未发现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未发生过货款交易流水。你公司提供给税务主管部门的对账单,经到招商银行调取相关账单,核实系为伪造对账单。

3、货物流情况

通过进销项比对分析,你公司取得进项发票货物有:“92号车用汽油、重质液体石蜡、工业白油、工业乙烷”等,开具销项发票货物名称全部为“92号车用汽油”,当期取得成品油数量为53260.32吨,销售成品油数量53260.32吨,购进的“重质液体石蜡、工业白油、工业乙烷”等金额合计63618643元并无销售,2020年12月财务报表显示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235.41元,自身并无油库。通过查询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信息,并无仓储费、物流运输费用,有违经营常规。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码头租赁协议,甲方华电莱州港务有限公司,乙方湖州贸联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地点山东省莱州市莱州港罐区。华电莱州港务有限公司提供说明如下:一、租赁地点不实,合同中租赁地点为“莱州港罐区”,我公司码头无灌区设施。二、合同专用章伪造:经对比,合同中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我公司实际合同专用章不符,属伪造合同专用章。三、合同签名为“刘滨”,我公司查无此人。四、自2020年12月至今,我公司未收到上述租金收入。综合以上信息,我公司从未与湖州贸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码头协议,上述合同系湖州贸联机械有限公司私自伪造。

由此证实,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码头租赁协议为虚假,未有成品油实质性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主管税务部门对其未按期申报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表》。

2、上游企业山西伟峰天创贸易有限公司、开封新冠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异常凭证。

3、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人:潘爱萍),未能找到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4、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虚假的银行对账单信息。

5、现场公告送达照片。

6、2020年12月财务报表,证实其无大额固定资产。

7、华电莱州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未与湖州贸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码头租赁协议事项的说明。

8、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辽宁浩新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港汇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2021年1月以来没有证据表明你公司从事过经营活动,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是虚假设立的企业,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处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之规定,对公司2021年1月开具的809份、金额806668764.75 元、税额104866941.25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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