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兰州多地最新通告

基金定投 阅读 98 2025-01-15 19:21:04

骑电动车的小伙伴看过来

大家应该有看到过电动车火灾的新闻

为了个人及他人生命安全

提醒小伙伴们

不要让电动车进楼入户

近日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

集中治理电动自行车

进楼入户等突出问题

兰州多个区县也发布最新通告

↓↓↓

电动车“上楼”,最高可处罚10000元

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其中80%的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90%的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据应急管理部公示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https://www.119.gov.cn/gk/flfg/bmgz/2022/28759.shtml

图源摄图网(ID:401879671)

01

七里河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

四、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严禁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九、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区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里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8日

来源:七里河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SXeei-4S36sbjdV0RAcZcw

来源:摄图网ID601001887

02

西固区居民使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告知书

为深刻汲取“2·23”江苏南京居民楼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切实杜绝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现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单元和入户;严禁拆卸蓄电池入室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等行为。

2.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充电时间超过8小时。

3.各主管单位、物业企业、社区(村)应当立即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和消防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各主管单位、物业企业、社区(村)认真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消防安全演练。

5.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动车废旧电池处置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废旧电池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兰州市西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4日

来源:西固政务

https://mp.weixin.qq.com/s/oFIREjQgDlgYlmJiOPcoAA

03

安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做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八、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九、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十、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一、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引导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区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8日

来源:兰州安宁

https://mp.weixin.qq.com/s/6vtjsILZoWeC-ar2SA1fIA

04

红古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

四、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严禁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九、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区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红古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来源:红古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Idd2mJ-qqbjVW_jKbGasuQ

05

榆中县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县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禁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楼、入户,严禁在居住建筑内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未与上述区域、采光井等完全防火分隔的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严禁在配电室、设备间等专业用房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严禁私拉乱接“飞线”充电行为;严禁电动车在九小场所室内违规充电。

二、规范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孔洞,并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智能烟感等消防设施器材。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根据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每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

三、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主管单位的住宅区推行物业化管理。各村(居)委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定期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及充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纠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四、强化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居)委会、居民小区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行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力量灭火技能训练,一旦发生火灾,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居)委会、居民小区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居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引导群众开展邻里守望、平安互助,共同抵制电动车停放充电的不安全行为。

六、严厉打击违停充电行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报请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榆中县应急管理局 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榆中县消防救援大队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来源:榆中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2pT9GkLYv5k35znfW7peKw

来源: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七里河发布、西固政务、兰州安宁、红古发布、榆中发布(内容来自网络,兰州本地宝收集整理,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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