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高新区明知是偷盗车仍购买男子获刑3年罚3万元

理财技巧 阅读 145 2025-01-15 19:21:48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若有人为贪图便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购买,按照有关法律,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曾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情经过如下:

2017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刘某(已判决)在绵阳高新区石桥铺将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破,利用其之前在4S店上班时掌握的密码将汽车启动盗走。随后,刘某与事先共谋联系帮助其销赃的赵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赵某又联系到胡某某(另案处理)转移涉案车辆。

2017年4月21日,赵某伙同胡某某到外地销赃未果,遂联系了曾某某转移、抵押该车。2017年4月22日凌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曾某某向赵某支付10000元后,将被盗车辆开回乐山市供自己使用。

刘某被抓后,曾某某、赵某将被盗走车辆开回绵阳,停放至高新区石桥铺“普思”厂门口。2017年5月13日,彭某路过该路段时,发现停放在此的汉兰达越野车跟自己被盗车辆相似,遂通知公安机关。经勘察鉴定,该车价值163000元,系彭某的被盗车辆,公安机关遂将该车发还了彭某。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将刘某、赵某、胡某某抓获。2018年3月26日,曾某某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曾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于1997年1月23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间五次减刑,于200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辆具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对该机动车辆低价抵押,并帮助转移、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曾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案发后,曾某某主动将被盗车辆开回绵阳高新区石桥铺“普思”厂门口停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曾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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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袁福林 刘亚东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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